加強水環境治理。 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, 按照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。 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, 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, 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。 加強河湖水環境綜合整治, 推進水環境治理網格化和信息化建設, 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、 預警預報與響應機制。 結合城市總體規劃, 因地制宜建設親水生態岸線, 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, 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、 水清岸綠。 以生活污水處理、生活垃圾處理為重點,綜合整治農村水環境, 推進美麗鄉村建設。
加強水生態修復。 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, 禁止侵占自然河湖、 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。 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、 退漁還湖,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, 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,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。開展河湖健康評估。 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, 加大江河源頭區、 水源涵養區、 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, 對三江源區、 南水北調水源區等重要生態保護區實行更嚴格的保護。 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, 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, 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,維護河湖生態環境。
加強執法監管。 建立健全法規制度, 加大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力度, 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,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。 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, 實行河湖動態監管。 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、 人員、 設備和經費。 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, 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、 設障、 捕撈、 養殖、 采砂、 采礦、圍墾、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。
(摘自 《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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